氢能产业

北京《大兴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发布

字号+ 作者:李华 来源:中国氢燃料电池汽车网 2020-12-18 11:15 点击量()

中国氢燃料电池汽车网 12月18日消息,北京大兴区16日发布《大兴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鼓励

中国氢燃料电池汽车网  12月18日消息,北京大兴区16日发布《大兴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鼓励区内企业优先采购经本区认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对企业2021年、2022年、2023年购买区内认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分别按照国家补贴额度的40%、30%、20%给予资金支持。以下是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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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部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精神,加快大兴区氢能产业发展,支持核心零部件企业科技创新,增强氢能产业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大兴区行政区范围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的氢能相关企业。

  第三章 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支持优质项目落地。

  (一)支持创新型企业入区。企业入区后三年内任意一个年度区域综合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自该年起连续三年每年按照其上年度区域综合贡献总额的40%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企业聚集发展。经区政府认定的氢能相关企业租赁有合法建筑手续的生产用房、办公用房且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下的,给予租赁合同签订年度起连续三年内全额房租补贴;租赁5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面积部分按照年房租的50%给予租赁合同签订年度起连续三年补贴。

  (三)支持企业并购壮大。企业成功并购注册地在大兴区外氢能产业相关企业并取得绝对控股权,且并购方与被并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企业对被并购企业实际出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并购手续办理完成纳入我区合并报表,按照并购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三年内任意一个年度被并购企业区域综合贡献的10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第三条第一项与第三项不重复支持)

  第四条 支持企业加大科研和投资力度。

  (四)支持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对在大兴区年研发投入总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不含设备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的2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五)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资质的企业给予支持,其中,对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支持资金;对获得市级资质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支持资金。

  (六)支持企业增加生产研发设备投入。对企业上年度新购置生产研发设备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

  (七)支持企业融资。企业上年度用于正常经营或科技研发项目申请的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且总额在300万元(含)以上,并按约定贷款用途或应用于融资租赁项目实际使用的,按照上年度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不超过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五条 支持应用场景建设。

  (八)支持关键零部件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对采购区内企业零部件产品年累计采购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的,按上年度实际采购金额的5%给予采购企业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九)支持车辆采购。鼓励区内企业优先采购经本区认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对企业2021年、2022年、2023年购买区内认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分别按照国家补贴额度的40%、30%、20%给予资金支持。

  (十)支持氢能供应保障。对从事车用氢气运输的企业,按车辆购置费用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为500万元。(第五条第九项与第十项不重复支持)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六条 项目征集。由大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台细则予以明确。

  第七条 项目评审。大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拟定支持资金的年度实施方案。

  第八条 项目审定。大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将支持资金年度实施方案报送大兴区政府审定。

  第九条 项目公示。经大兴区政府审定后的项目,在大兴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和有关证据,公示期满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区级相关政策不重复支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四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以及北京市、大兴区相关政策变动,以政策变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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